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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江大校〔2017〕3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显著、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及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50名。
  第八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2.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10000元/人。当年的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奖金不兼得。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由校长颁发证书。

  第四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7%。卓越学院等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奖励根据江苏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2.综合测评列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及以上。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同年级、同专业(下同)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35%。当学年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65分及以下课程不超过1门。参加国际化教学的本科生(交流生、同堂授课生)成绩,依据江苏大学本科生国际化教学学分认定相关文件执行。
  4.除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学生外,大一年级学生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6.5分、托福85分及以上成绩。外语专业学生除一年级外,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奖、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奖奖励标准如下: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作品的奖励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获得其他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3.获得其他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4.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
  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奖励1000元/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500元/篇,一般期刊奖励300元/篇。
  6.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元/项,申请公开奖励1000元/项;实用新型授权奖励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500元/项。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奖(具体学科竞赛目录和等级对应以教务处的文件规定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600元奖励。
  2.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600元、400元奖励。
  3.获得参加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150元、1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文体竞赛奖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2.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3.获得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4.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体育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以艺术特长生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艺术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获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奖项,参照上述奖励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十九条 若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依此类推,并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条款进行奖励。若某项比赛不设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多个学院或由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竞赛,奖金由校单项奖支出;仅涉及个别学院或由单一学院组织参加的竞赛,奖金由学校单项奖支出50%,学院单项奖支出50%;如系学生个人行为而需给予单项奖,由学校单项奖支出40%,学院单项奖支出60%。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由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奖励。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年9~10月份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期期末评定。
  第二十四条 校长奖学金由校学生奖贷基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后,校长审批;学习优秀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初评,公示3个工作日后,学生工作处审批;单项奖由组织单位或由学生所在学院申报,公示3个工作日后,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毋滥。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外教育学院、京江学院自行制定奖学金评定条例,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江大校〔2013〕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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