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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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全院教师积极参与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教学研究和专业建设研讨等活动,支持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赴境外名校研修,提升我院土木学科与力学学科在全国行业协会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特设立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院学术交流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总额:院学术交流基金总额设立10万元整/年。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应邀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 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所在单位为江苏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优先支持35岁以下青年教师参加国际性或国内一级学会举办的会议。

2.参加全国性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经验交流会,如全国土木工程院长(系主任)工作会议、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全国力学类专业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等。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应邀参加国际国内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申请,报学院审批。会议结束两周内,参会人员须向学院提交“学术交流会议总结报告”、大会交流论文复印件、作报告时的照片等证明材料,并在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汇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对经学院审批同意参会的,费用原则上实报实销。最高限执行以下标准:

1.国际会议国内召开不超过3000元/人,国外召开不超过6000元/人。

2.全国性会议省内召开不超过2000元/人,省外召开不超过3000元/人。

3.院长工作交流、专业建设、教学研讨等会议,全国性会费不超过3000元,省级会费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方可资助。

第六条 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制,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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