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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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暂行规定

各系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进一步促进学院系部党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系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第一条 系党支部书记是系党支部的“班长”和主要负责人,主持所属支部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系主任共同带领系级领导班子和全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保证学校部署的任务和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与系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按照学院党委统一部署,负责抓好党建工作。加强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本支部党建工作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增强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组织领导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院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要求,会同系主任联系实际共同做好本支部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配合系主任做好本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充分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与研究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参与讨论本部门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七条 加强支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系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系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系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支部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支持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其各自的章程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及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系主任的职责

第九条 系主任是系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系部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育国际化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系党支部书记共同带领系级领导班子和全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保证学校部署的任务和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育国际化、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系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十三条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骨干,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与学科带头人一起共同负责学术队伍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系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的进行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积极与系党支部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以系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支持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其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本系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系经费和资金,负责建立和实施本系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本系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应与系支部书记商量提出,由系务会讨论,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主持制定系内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及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系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党支部是学院党委承上启下的重要层次,是系部的政治核心,对本系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系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学院党委会议除系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外,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也可以列席党委会有关会议。

三、凡提交学院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或涉及支部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系党支部书记应与系主任充分酝酿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等,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系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和决定本支部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支部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5、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6、研究落实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及配合讨论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工作。

第十九条 系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系务会议是系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育国际化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对本系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系务会议成员及参加人员由系主任、学科带头人、系党支部书记、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专业带头人等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系主任和系党支部书记商定。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系主任委托系党支部书记主持。

三、系务会议议题由系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商量提出,也可先由分管副主任提出,经系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商量后,由系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系部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系主任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容后再议或请示学院领导后确定。

五、系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本系部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本系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等。酝酿提出系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人选。

3、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国际化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4、研究本系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5、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经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7、研究落实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系级党政领导人员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系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共同承担着本系改革、发展、

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系党政领导负责人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系党政领导负责人工作中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平时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不能搞“一言堂”。副职除协助正职做好分管工作外,还要主动关心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系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很多工作相互交叉,为使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合署办公。党政系统全体同志,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拾遗补缺,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可再行商议,必要时向学院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人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系支部书记和系主任要共同努力把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创新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系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系党支部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支部每学期要向全系党员做一次工作报告。系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系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要依法保障本系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系主任每学期要和系党支部书记沟通情况并向全系教职工做一次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系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支部和系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系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系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系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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