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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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37号)和《江苏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实施办法》规定,获专项资金资助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注工程标识,具体为:

中文标识: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英文标识:A Project Funded by the Priority Academic Program Development of 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简称:PAPD)。

第三条 校内各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审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各优势学科的牵头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仪器设备费、维修维护检定及运行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报实销。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应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从严掌握,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为不高于1500元/月·人。

第五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费、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费等各项软件建设经费的使用,按不高于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成果与项目资助标准

第六条论文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全额资助版面费及审稿费;在SCI、EI会议上发表,全额资助会议注册费、版面费,教师每人限2篇/年,研究生每人限1篇/年。

第七条因学科、实验室建设需要,列入专著出版计划的,可申请专著出版费。以出版社出具的成本核算明细表作为资助依据,具体标准为:

1.学术性专著资助上限为5万元/部。

2.译著、编著资助70%,上限为3万元/部。

3.教材(包括论文集)资助50%,上限为2万元/部。

第八条发明专利维护费全额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作为第一单位申报国家级奖励(含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资助10000元/项,作为参加单位申报国家级奖励资助4000元/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部级鉴定资助5000元/项。

第三章 学术交流资助标准

第十条因学科建设需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讨论决定同意资助的,按照下列标准资助:

1.主办会议,且在江苏大学或镇江召开,资助上限为5万元/次。

2.主办会议,在镇江以外地区召开,资助上限为3万元/次。

3.联合主办的会议,资助上限为1万元/次。

第十一条国际学术会议国外召开,且论文被会议录用,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导师及其研究生)资助规定如下:

1.每篇文章资助1名作者参加会议。

2.教师或博士研究生资助参会费用,硕士研究生资助参会费用的50%;会议在亚洲区域召开的资助上限为2万元/人,会议在亚洲以外区域召开的资助上限为3万元/人。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每年可申请2次,其他教师每年可申请1次,博士研究生、优秀硕士研究生在学阶段可申请1次。

4.会议后须在学科内作学术报告。

第十二条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召开、全国性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且论文被会议录用,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导师及其研究生)资助规定如下:

1.作大会发言,每篇文章全额资助1名作者参加会议。

2.不作大会发言,国际学术会议资助上限3000元,全国性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资助上限2000元。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正高职称者每年可申请2次,其他人员每年可申请1次。

4.会议后须汇报参会及学术交流情况。

第十三条由学科统一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出国考察交流、参观大型展览会等产生的费用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由学科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承担,但原则上不资助个人。

第四章 学生奖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为吸引海内外优质生源,提高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优秀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力度,特在劳务费支出项目下设立优势学科助学金,在人才培养引进费支出项目下设立优势学科奖学金和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优势学科奖助学金和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只适用于本优势学科的学生。

第十五条 优势学科助学金资助标准:

1.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按3年计)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人。

2.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按4年计)资助标准为4000元/年·人。

3.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自费出国进修的,由各学科管理协调小组参照江苏省公派出国人员标准给予资助。

4.在职研究生不享受上述资助。

第十六条 优势学科奖学金资助标准:

1.优秀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的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是否第一志愿报考及考分情况等,资助标准为2000-5000元/人。

2.TOEFL考试成绩85分及以上者、IELTS成绩6.5分及以上者、GRE成绩1200分及以上者、GMAT成绩650分及以上者,报销考试相关费用。

3.留学生除了可申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外,还可申请优势学科奖学金,其中留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按3年计)资助标准为20000元/年,留学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按3年计)资助标准为30000元/年。

第十七条 为加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各优势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培育的目标是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的资助标准和优秀研究生的遴选标准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后决定,但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每年优博的培育人数为1~3人、优硕的培育人数为2~5人,每位导师优博、优硕的培育人数至多各1人;培育期间的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额外增加(按2年计)3000元/年,博士研究生额外增加(按2年计)5000元/年。

第十八条 未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的优秀博士生,经学科确认若已基本达到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标准,为确保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争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而延期毕业的,每延期一年将额外给予生活补助20000元,最多延期两年。学校鼓励导师给予优秀博士生提供助研津贴。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凡优势学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才将享受优惠政策,在学校提供的安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势学科将额外增加安家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学科带头人或校级以上特聘教授20万元,学术带头人15万元,正高职称者及海外优秀博士10万元,其他的博士等5万元。国家级高端人才的安家费由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安家费及补助从优势学科人才培养引进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出国进修将按江苏省公派出国人员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聘请国外专家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5个单元10学时以上者,报销国际差旅费;20学时以上者按国外专家工资标准支付讲课费;工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者,按讲座教授待遇支付酬金,酬金标准为10000元/月。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需专门建立优势学科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帐,对各种支出进行管理和统计,以科学调控优势学科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申请资助时,首先应对照使用细则自行审核。对符合优势学科资助范围的,应按规定格式及流程申请并填报报销明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费报销程序:

1.报销人核定有关发票和必要凭证,填报报销明细表,并保存好必要的材料。

2.要求报销人按规定办理设备和固定资产入帐,且票据必须由学术带头人签字。

3.将发票和必要凭证、报销明细表交优势学科秘书审定,不符合规定者交报销人重新整理、填报。

4.报账时,实行逐级审批制。首先由优势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审核签字,然后交优势学科秘书审核验收,最后由学科带头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

5.报销人获得由学科带头人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后的票据,去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只资助属于本优势学科内涵的项目,与本学科内涵无关的项目一律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类资助及奖励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七条 各类资助(不含研究生奖助学金)报销时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第二十八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和考核由各学科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上限,学科是否资助和具体资助经费由各学科管理协调小组讨论决定。确因学科建设需要而超出标准的,需经各学科管理协调小组讨论后报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各优势学科每年各类资助的评审和考核相关材料须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一份。

第三十一条 学科评估、材料申报、调研等未列出的相关费用经学科带头人或各学科管理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报实销。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科原自行制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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