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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与境外合作(联合)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境外机构合作(联合)办学工作,根据《江苏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办学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二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是指通过高考录取的中外合作班学生;联合办学学生是指在籍本科生通过校际交流到境外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实践的学生。

第三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实行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合作办学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分为校内学习模块和境外学习模块,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校内学习模块后,满足境外合作教育机构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境外模块学习。

第五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取得我校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籍;自进入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时,取得境外合作院校的学籍。学生自入学起,最长学籍年限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停学时间)。

第六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校内学习模块,因故未能进入跨境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转入相同专业普通班继续学业。

第七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进入跨境学习后,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继续国外学业,需返校继续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相应学院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批同意,可转入相同专业普通班继续学业。

第三章 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中(境)外合作办学跨境学习考核选拔工作小组,负责合作办学学生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

第九条 凡当届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校内学习模块学分,成绩合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记过以上处分者,均具备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资格。

第十条 具备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资格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担保人签字,经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程序,并根据学校与境外合作学校合作协议要求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可根据《江苏大学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江大校〔2007〕105号)文件,结合每年校际交流的名额和专业,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工处组织选拔,学校审核,并经国(境)外大学同意后,办理有关出国学习手续。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境外学习模块,达到境外院校的规定要求,根据合作协议由境外院校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符合《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颁发本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中(境)外合作办学学生未能出境学习和出境学习中途因故回国编入普通班继续学习者,按照学校制定的普通班培养计划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符合《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颁发本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赴国(境)外校际交流的联合办学学生,修满国(境)外规定的学分,根据交流协议颁发相应的文凭和证书;对于课程进修的交流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进行学分互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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