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17〕3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级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发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1、2、3款处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斗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群体打架斗殴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互联网有关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期间不准打麻将,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2. 阅读黄色书刊、浏览黄色图片、观看不健康的影视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图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制作、贩卖、传播黄色和反动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因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变公寓内电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窃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公寓管理其它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出走,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江苏大学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让、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偷窃、私刻、私盖公章者,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唆使、诱骗或胁迫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第二十三条 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
2.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违纪行为系受他人唆使、诱骗或胁迫。
第二十五条 附加处罚:
1.对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2.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
3.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2.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发文。
3.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报学校发文。
4.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5.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6.在公共场所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7.对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需开除学籍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8.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学校将及时合法取证,查清事实,违纪学生须提交书面检查,材料齐全后依权限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江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2.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3.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后可向给予其处分的部门提出评议申请。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必须按照离校规定办理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和户口一律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6个月以上)。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具体程序:
1. 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由学院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2. 受记过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报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发文解除处分。
3.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报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4.连续违纪或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加重一个等级处分。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5.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受处分期未满但处分期已过半的,如果表现良好,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受处分期未过半的,毕业时不得解除处分,至处分期满一个月内,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留学生的违纪处理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
具体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结合本规定和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大校〔2009〕16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