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鼓励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访学活动,出国(境)访学的教师需按照《江苏大学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一)文件执行。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教师的对外交流,推动学院国际化工作的有序进行,提升教师的综合能力。同时加强和规范教师短期访学工作,确保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对象为我院在职在编且受聘教学科研相应岗位的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来校工作一年以上。对申请访学时间超过一年的,要求工作两年以上,且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
3、申请人原则上应提前一学期向院系提出申请,在不影响院系的学科、科研、教学、管理及公益事务的统一安排,系室按照每学期安排在外进修人数严格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并上报学院审批。
接受单位原则上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一般应为“985”高校或中国科学院直属院所,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外高校在世界排名前200名、或学科排名位居国内前十的院校等。
访问学者的接受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接受学科必须与教师本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一致或相关。
教师访学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和9月份启动,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教职工因公赴境内外访学(含短期访学)任务审批表》(附二)递交到所在系(室)。
2、系(室)根据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培养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系(室)领导班子研究确认签字,分管领导同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
3、学院对各系(室)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公布下一学年度访学人员名单。
2、教师访学期间教学工作量、业绩要求考核及待遇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每学期末,教师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与系室应密切保持联系,确保系系能够进行跟踪指导,作为年度和聘期考核的依据。
4、访学束后一个月内,教师需在本单位开展专题讲座或报告一次,并需提交1份研修报告及相关访学业绩证书等。
1、已批准访学的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外出学习或学习时间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交书面说明,由所在系(室)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经学校人事处同意后方可申请延期或延长学习时间。
2、对教师再次申请国内外进修或访学,按照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