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合理利用学校房产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系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有关人员短期承租居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站脱产博士后、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只租不售。
(1)有限租期原则。为提高周转房使用率,加快周转速度,学校周转房出租实行有限租期。
(2)市场化租金原则。学校周转房出租遵循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实行市场化租金。
(3)住房补贴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学校给予新进校人员一定的住房补贴。
(4)契约化管理原则。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扎口管理。国资处负责周转房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周转房租金收取和住房补贴发放等工作。
(3)2012年7月1日以后进校工作的江苏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
(2)副高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在站脱产博士后可申请单人间,其中带家属的可申请成套房。
第七条 从进校之日起算,学校引进人才租住周转房期限不超过2年、在站脱产博士后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学校周转房按使用面积计收租金,所有校区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
第九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周转房租金实行市场化标准,市场化租金标准以周转房所在地区的租赁市场中介评估价格为参考确定。2015年市场化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30㎡(含)以下30元/㎡·月,超过30㎡(不含)部分15元/㎡·月。学校周转房租金标准每年6月底核定一次,向全校公布,并于次月执行。
第十条 考虑到周转房的楼层、朝向、厨卫设施等因素,租金标准采取系数调节。
实际租金标准(元/㎡·月)=市场化租金标准×楼层调节系数(见表1)×朝向调节系数(见表2)×厨卫设施调节系数(见表3)。
(1)对于综合公寓楼,顶层执行95%的楼层调节系数,3、4、5层执行100%的楼层调节系数,其余楼层执行106%的楼层调节系数。朝向调节系数按表2执行,厨卫设施调节系数按表3执行。
(2)对于其他配有电梯的青年公寓楼,顶层执行95%的楼层调节系数,1层执行100%的楼层调节系数,其余楼层执行106%的楼层调节系数。朝向调节系数按表2执行,厨卫设施调节系数按表3执行。
(3)对于成套住房(使用面积30㎡以上),楼层调节系数按表1执行,朝向调节系数为100%。
第十一条 在承租期限内,学校给予新进校人员住房补贴,标准为:正高职人员900元/月,补贴期2年;副高职人员、博士700元/月,补贴期2年;在站脱产博士后700元/月,补贴期3年;其他人员350元/月,补贴期3年。新进校人员有夫妻关系的,按其中一人就高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员租住学校周转房,需凭学校人事部门(在站脱产博士后凭研究生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与材料,到国资处办理租房手续,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 鉴于博士后的管理特性,合作导师是博士后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担保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担保人应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时,需缴纳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单教公寓1000元/间、成套住房2000元/套。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住周转房只拥有使用权(只能用于本人居住),不具有收益权和处置权。
(1)租住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如发现上述行为,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取消其租房资格,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退房。逾期不退房的,自违规之日起租金按市场化标准的200%收取;情节严重者,自违规之日起租金按市场化标准的300%收取,直到退房为止。
(2)两人间单教公寓,已入住的一人不得拒绝学校安排另外一人入住,否则,立即停止其住房补贴的发放,违规占用面积的租金按市场化标准的300%收取,直至其纠正为止。
(3)租住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否则,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从其违规之日起租金按市场化标准的200%收取,直至恢复原状为止。
第十七条 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承租期满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退的,从承租期满之日起每月租金按市场化标准的20%递增,直到退房为止。
第十九条 租住期间,承租人申领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启用公积金贷款)等购房时,应在所购房屋交付六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的,按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因故离开学校,应在离校前一周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前,应向国资处申请对其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清查验收。房屋及设施若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设施归学校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通过验收后,学校不计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确认、学校批准后,承租期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租金按市场化标准计收,不享受住房补贴。延期申请原则上在承租期满前2个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办理退房手续的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出国学习逾期不归达6个月、无正当理由空关学校周转房达6个月的,经人事处、国资处核实确认后,由国资处会同工会、保卫处、承租人原所在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抢占周转房的,取消住房补贴,并勒令其退出。拒不退出的,从其抢占住房之日起每月租金按市场化标准的50%递增,直到退房为止。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对不具备学校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因有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确认、学校批准后可租住学校周转房,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租金按市场化标准收取,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加收的租金和停发的住房补贴等一律不予退还或补发,同时在全校进行通报、公示,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现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人员租住资格需重新核定。
不具备租住学校周转房资格的,应在二个月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无条件搬离学校周转房。对不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具备租住学校周转房资格的,在一个月内到国资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按逾期未退房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按月在承租人工资中收取周转房租金。无工资关系的,由国资处按照租赁协议直接收取并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不再执行《江苏大学公有住房租用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2006〕101号)、《江苏大学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江大校〔2006〕195号)。
第三十条 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废止《江苏大学关于引进人员过渡租用房管理的暂行办法》(江大校〔2006〕115号)、《江苏大学教职工短期租用学校公有住房暂行规定》(江大校〔2009〕86号)和《江苏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江大校〔2014〕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