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学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执行《江苏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件(试行)》(江大校〔2009〕20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 教学科研系列教师
第二条 教学科研系列教师申报正高级职务在符合学校原评聘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对任现职以来的科研业绩和海外研修经历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正常晋升:
1.科研业绩成果: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省重点(培育)学科及博士点学科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学科研型教师,须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其它学科的须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同时作为第一负责人申报并获批国家级课题1项。科研型教师须主持国家级课题2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或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主持和主要参加(前三名)省(部)级以上课题各1项,且均结题或通过验收。
2.海外研修经历:对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省重点(培育)学科及博士点学科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半年以上海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海外学术研修经历(自2014年1月1日起,须具有半年以上海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海外学术研修经历)。其他学科具有半年以上海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海外学术研修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自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应具有半年以上海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海外学术研修经历)。
(二)破格晋升:
1.科研业绩成果:教学科研型教师须主持国家级课题2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或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主持和主要参加(前三名)省(部)级以上课题各1项,且均结题或通过验收。
2.海外研修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半年以上海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海外学术研修经历(对体育、中文等特殊学科教师不作要求)。
第三条 教学科研系列教师申报副高级职务在符合学校原评聘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对任现职以来的科研业绩和海外研修经历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科研业绩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论文,在评审过程中可作为参考。任现职以来主持的国家级课题(含规定时间段在研)在评审过程中作为重要参考。
(二)海外研修经历:具有半年以上海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或海外学术研修经历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艺术学科教师
第四条 将艺术学科教师分为两大类:理论型教师和实践型教师。“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等教学工作的教师。为鼓励艺术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艺术创作和科研工作,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和艺术人才培养质量,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对艺术学科教师资格评审条件作如下补充:
(一)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二)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至少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艺术创作展演一次。
(三)晋升教授科研业绩要求:理论型教师任职以来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四章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第五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资格评审条件作如下补充:
(一)晋升教授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晋升副教授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五章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第六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对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资格评审条件作如下补充:
(一)晋升教育管理研究员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晋升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工作业绩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六章 其它补充规定
第七条 教职工申报晋升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核心刊物(增刊、特刊除外)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学术论文的总篇数要求不变,其中被检索篇数仅指在核心刊物(增刊、特刊除外)上发表且被检索的论文;在论文集、专辑(刊)、增(特)刊、准印证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符合检索要求的)在评审中仅计1篇。
第八条 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科研成果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因外出进修等须以其它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也应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九条 关于课题及获奖级别的认定:
(一)科研业绩、课题及科研成果奖级别的认定以科技处认定为准。
(二)本科教学质量考核及教学成果奖级别的认定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三)研究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认定以研究生处认定为准。
第十条 晋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须具有省教育厅核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晋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须参加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 通过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符合同级别职务任职年限要求且与所聘岗位一致,符合省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评聘条件,可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厅当年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条件标准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