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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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2021〕1号-关于印发《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次数:


全院各单位: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已经学院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

组  长:朱  晏

副组长:毕勤胜  周西安

成  员:韩 豫 陆春华 朱建国 蒋秀萍 杜之琼 徐慧敏 阮家红 韩同伟 陈 妤 温修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凡与学校或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选。代表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素质和议事能力。

(二)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学院教职工总人数的40%。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担任本单位行政职务的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党外人士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团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人选。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以学院内设二级机构划分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照下达的代表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应有各选举单位内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或分工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选举程序。

(四)代表构成及比例

单    位

教职工数

代表总数

代表中含一线职工数

行政

13

8

2

力学系

31

12

9

土木工程系

30

12

9

工程管理系

8

3

2

结构健康管理研究院

9

4

3

合    计

91

39

25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巡视、质询、检查和督促;

(四)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撤免与更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学院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代表。如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撤免或罢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退休、调离、与学校、学院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现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江苏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委员会、江苏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分工会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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