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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省委《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安排。

第三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报销。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和费用支出清单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账审核,要求相关报销单位和报销人提供接待审批单据、接待人数和费用标准等书面单据,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相关书面单据在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四条以下重要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各级党政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交流及重要会议;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的活动。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校内多个单位,可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师生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

第六条禁止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准在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用公款进行消费娱乐活动。

第七条接待对象用餐应当自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提供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或定点餐饮场所安排,不得使用会所和高档餐饮场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午餐原则上以工作餐为主,不饮酒;晚餐坚持节俭的原则接待,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八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一般安排在校内或执行协议价格的定点宾馆。接待对象住宿费用应当回本单位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不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接待不得提供住宿。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一律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其他费用,不得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财务部门要严格接待费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审计部门要将各单位执行学校公务接待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审计。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校党委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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